张某为广西贺州某私立医院员工。2020年1月,张某回湖北老家过春节。由于当地爆发已情,张某在2020年3月31日才回到单位所在地,并按照要求隔离14天。2020年4月,医院电话告知张某不用来上班,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。张某随后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医院在2020年5月6日出具通告,称因张某自行离岗,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在庭审过程中,公司主张张某数月不上班属于自行离岗,构成旷工,双方劳动关系已无法存续。庭审中,公司只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告作为证据。
劳动者因已情无法返岗,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自行离岗,构成旷工,这是错误的。
张某回湖北老家是在春节期间,不属于自行离岗,而2020年1月至2月是已情爆发时期,因湖北是已情的重灾区,他客观上无法回广西;张某回来之后,又因配合防已政策而需要隔离,无法上班,这些时段不在岗,也不能视为故意不到岗,该私立医院的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。
而且,如果劳动者旷工、自行离岗,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出现相应情形后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,而非在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后再出具通告。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有虚假举证的嫌疑。
本案中,该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劳动者是旷工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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